案件详情
郭某和赵某两人经相亲认识,很快便决定结婚,郭某的父母决定陪嫁一辆车,并提前将购车款20万元转给了郭某。
随后,郭某父母及郭某便带赵某去4s店选车。最终,郭某刷卡支付了21万元及相应车险费用0.7万元订购了一辆小轿车,并告知销售人员将车子直接登记在赵某名下。
购车手续办理完毕后的次月,郭某赵某登记结婚。婚后,郭某发现赵某存在酗酒和赌博等恶习,双方为此时常争吵。最终,感情破裂的二人于三个月后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和赵某都时不时开车上下班。
离婚后,郭某表示车辆是她所有,要求赵某交回车钥匙,不再使用车辆,但赵某置之不理,私自把车开走。
愤怒的郭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将赵某告上法庭,向法庭提交了父母转账给她的银行流水、她在4S店刷卡的POS机凭条、保险单收据等材料作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赵某退还购车费及相应车险费用共计21.7万元。
赵某辩称
21.7万元确系郭某支付,但这属于郭某对他的赠与。现在车辆早就登记在他名下,财产权利早已转移,郭某无法撤销赠与,故请求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全部购车款都是郭某父母早先转给女儿郭某的,目的是购买婚车,故案涉车辆属于郭某婚前陪嫁物品,系郭某个人财产,应当归其所有。车辆是动产而非不动产,虽然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登记并非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只有存在明确意思表示时才构成赠与。
本案郭某父母买车是为了郭某婚后使用,从未有过将车辆赠与赵某的意思表示。即使认为该车辆是附条件的赠与,其条件也是郭某赵某维持婚姻关系,现郭某赵某感情破裂离婚,所附条件无法达成。最终,法院判决赵某支付郭某购车费及相应车险费用共计21.7万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法官说法
建议夫妻双方就嫁妆和定亲彩礼的归属及时明确约定,条件允许可以列个明细清单共同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