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得是电动车,出车祸后却变机动车,是何道理?

2024-08-30    点击:

案例简述

张某购买一辆二轮电动车,一天晚上骑车撞人后。交警部门鉴定:该二轮电动车系机动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支付赔偿金27万。

张某苦不堪言,明明买的二轮电动车,却变成了机动车,这加大了车辆的不合理危险和损失扩大的风险,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遂一纸诉状将销售中心和车业公司告至河南省武陟县法院。

 

被告销售中心辩称:

我方销售的电动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不存在隐瞒事实和欺骗销售。

张某开电动车发生事故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所致,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非电动车存在瑕疵。

且电动车已买两年多,期间都能正常行驶可见质量无任何问题。我方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车业公司辩称:

案涉电动车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系权威部门检验合格产品,2016年投入流通时不存在设计和质量缺陷。

本案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系张某夜间行车未注意观察确保行车安全所致,与车辆性质无因果关系,且事发后对车辆的鉴定结果,不能证明车辆投入流通时存在产品缺陷,故张某的诉请缺乏相应依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对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被告生产、销售的二轮电动车整车重量、最高行驶车速和制动等多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致使该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 。

同时由于驾驶机动车辆操作难度和危险性相对较大,法律规定需要经过严格的身体检查、学习培训和考试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车上路,而驾驶非机动车危险相对较小,技术难度相对较低,依法不需要办理驾驶证。不合理危险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根本判断标准,被告以非机动车名义,向消费者销售实际上的机动车,隐瞒了不合理的危险,即使产品检验质量合格,因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受害,该产品缺陷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故原告要求该电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

综合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损失部分的20%。其余损失原告自负,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新国标标准,2022年电动车新规定如下:(要求上牌的电动自行车需要符合下述条件才可办理上牌手续)

1、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

3、整车重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

4、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

5、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

6、还增加了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

注:如果,车辆不能满足上述任一一条标准,将无法正常办理上牌。

 

电动车新国标

根据最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不超过55Kg,电动机功率不大于400W,且有脚踏驱动功能,超过此标准的即为电动两轮摩托车,此为机动车。

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在性能、速度、整车质量方面不能盲目超标,同时应做出明确标识或警示,否则,违规导致不良后果将承担法律责任。

车辆驾驶人要明白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还是电动两轮摩托车(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应持驾驶证,违者将受到交警部门的拘留、罚款;违法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