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买到假货,应该怎么办?

2024-08-30    点击:

基本案情

陈女士浏览微信朋友圈时看到王某正在出售一款特价瑕疵LV男款斜挎包,在联系王某了解挎包的具体情况后,她便以2600元的价格买下了这个包。

原告收到包后,还请专业护理店对瑕疵处进行了粘合修复。但挎包一直有刺鼻的味道,做工也不太精细。陈女士怀疑自己买到了假包,便委托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为假包。

得到结果,陈女士便联系王某沟通退款事宜,王某反复表示包是正品,建议陈女士再换一家鉴定机构做鉴定。

看到王某如此肯定,陈女士便委托了第二次鉴定,没想到结果仍为假包。

 

 

陈女士随即联系王某要求退货退款

但王某拒绝退款

无奈之下,陈女士起诉至法院

要求王某退还购包款、鉴定费、护理费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陈红接到案件后,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并详细询问了买卖的过程,双方表述基本一致,争议焦点就在于包是不是“正品”。

为此,陈红收集了几个类似的案例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双方讲明法院对类似纠纷的处理方式。

经过法官的释明和积极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当庭退还陈女士2600元购包款及鉴定费、护理费200元。

陈女士撤回起诉。

 

网上买到假货,应该起诉谁?

起诉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均可。但起诉网络交易平台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遭遇假货,既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还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为维权方便,消费者一般选择起诉网络交易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销售平台做被告是有条件的,在以下3种情形下消费者可起诉网络交易平台:

①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

②虽能提供信息,但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诺;

③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则消费者可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除上述3种情形之外,消费者只能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一是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

二是合同履行地。对买卖合同来说,对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的规定: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网络购物属于提货或是送货问题难确认,主要体现在确认邮资承担主体上存在不确定性。按照相关规定,若邮资由买受人支付,则符合提货制规定,履行地在卖方;若邮资由出卖人支付,则符合送货制规定,履行地则在买方。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网上购买货物,与店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店家通过快递方式把货物送到自己住地。现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不用向店家所在地法院起诉,而可以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法官提醒

第一,不要冲动消费。

第二,在交易前要了解清楚商品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奢侈品类的,要了解清楚商品的来源、新旧程度、有无瑕疵、是否正品等。

第三,由于微信朋友圈营销没有第三方平台介入,交易的过程只有聊天记录和支付记录,所以要保留好交易磋商、售后服务承诺、收货验货等证据材料;一旦发生纠纷,方便进行维权。

 

“网购”的法律保障

一、遇消费欺诈可获“三倍赔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将有法可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否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进行相应处罚。

三、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七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

四、消费者维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这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五、网络交易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即,网购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交平台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六、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商家不诚信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新消法第56条规定,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八、对霸王条款“坚决说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明确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