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1日16时许,贾某驾驶重型货车与单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单某受伤、两车受损。
后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单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后法院以此为据,判决单某自担20%的赔偿责任。
单某认为自担的20%赔偿责任
系电动三轮车销售公司
和生产厂家未尽到合理标示
和安全提醒义务所致
遂将其诉至郑州市管城区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单某对案涉电动三轮车的电机、控制器、下盘、车架长度等进行了大幅度改装,并加装了自卸和自吊,其外形、长度、速度及性能等均已被改变。与生产厂家和销售公司提供的电动三轮车相关信息已完全不符。且鉴定中心关于案涉电动三轮车的速度及类型等鉴定意见,系为改装后的电动三轮车。故改装后的案涉电动三轮车,不足以证明生产厂家和销售公司未尽到合理标示和安全提醒义务。
另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等规定。单某驾驶大幅改装后的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单某的诉讼请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三条 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本案警示我们:购买机动车不得擅自进行改装,因为非法改装后,将改变车辆原有的性能参数,未经安全性测试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时会增加人身损害和不可预知的危害,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更大危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会因违法改装而被判定承担更大责任,甚至被吊销驾驶证,任性改装、得不偿失。
律师有话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一)人身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
《民法典》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财产损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