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律所接到冉屯新村街道办的通知
街道办表示想进行一次法律讲座
对接了我所的崔律师
经过双方沟通
确定了法律讲座的时间和地点
2023年12月15日上午9:30
于冉屯新村街道办进行法律培训
提前准备
崔律师自确定了讲座的时间、地点等事宜后,就进入了紧张的准备工作。
恰逢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崔律师决定借着这次机会,组织大家学习新规。向更多人宣传《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内容。
崔律师主要准备了以下几点,作为培训的内容。
前言
《民法典》已经施行了近三年,民法典物权编、担保制度、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司法解释都于2020年底紧急颁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和民法典同步施行,只有合同编的司法解释一直未出,与合同法总则配套的2个司法解释作废,这2个司法解释涉及到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转让、解除、违约责任等诸多总则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其内容有些对原合同法解释进行了传承,有些进行了改变和创新。
今天讲座的主要内容是,结合新颁布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针对民间借贷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我们进行一个讲解。
一、《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认定该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债权人请求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订立前款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已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
1.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依据债权债务关系认定协议效力;
2.到期后将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实现债权的约定有效、抵债财产归债权人约定无效;
3.未经抵债财产转移到债权人名下,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转移到债权人名下的,债权人对抵债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
1、“将宋砦小区XXX的房产过户到XX名下”:非常典型的债务到期前约定以物抵债;也可以是车或者别的财物;
2、这个约定是无效的,但是到期后可以将抵债财产也就是这套房拍卖、变卖、折价,来实现债权,要回自己的钱;
3、要钱是可以的,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如果这个人还有其他债主怎么办?我怎么样才能优先受偿?
举个例子:这个房子拍卖了60万,他欠我30万,欠张三40万,还了张三,我只能要回来20万,那我怎样才能让他先还我呢?这就是优先受偿权。
再回到这个借条,如果这个房子已经完成过户了,那就可以就房子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没有过户,则不能。
所以,如果别人给你写了这样的借条,让他抓紧时间先配合你过户,虽然这个约定是无效的,你不能真的取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但是当有多个债主的时候,你可以最先拿到还款。
二、《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
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与债务人约定了追偿权,其履行债务后主张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没有约定追偿权,第三人依照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等的规定,在其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就其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向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主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本规定实施前,第三人加入债务并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问题,法律原来并没有明确规定,因为没有相关法律的支持,很多都被认定为了自愿赠与,现司法解释对于债务加入人有权向原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有了明确规定,将有利于解决存在的争议,也符合公平原则。
三、《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通知对方主张抵销,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应予支持。一方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方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之前的《合同法》和如今的《民法典》皆未明确抵销权的诉讼时效,只要被动债权已经到期即可抵销,但是这样对于债务未到期的一方来说非常不公平,但这个司法解释的实施,对当事人及时行使抵销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案例:
张三欠李四10万,2023年10月份到期,李四欠张三20万,还未到期,张三在借钱后三年才主张抵销,李四可以拒绝,因为过了诉讼时效。
律师有话说
在法律讲座过程中,崔律师语言简练,风趣生动,法律条文解读起来通俗易懂,非常好的让参与法律讲座的人员了解到《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重要性,也让大家意识到相关条文的发布对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债务纠纷带来更高效、便民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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